活動花絮

第26屆日本GI(性別不合)學會研究大會

出差考察

作者:秘書長 Y. Huang
發表於2025年06月06日

於2025年03月15至16日,本學會理事長陳敏嘉與秘書長Y. Huang出席位於東京御茶水女子大學舉辦的「第26屆日本GI(性別不合)學會研究大會」, 對日本跨性別之醫療、法律、社會等處境,以及該學會發展脈絡進行考察,並積極與在日跨性別相關團體接觸交流。以下為出差考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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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第5版的性別不合診療指引介紹:

過去在日本,由於優生保護法的限制,性別重置手術曾屬違法,直至有醫師因此被定罪後,日本精神神經學會才制定第一版性別認同障礙診療指引,使手術合法化。隨著臨床需求與ICD更新,該指引歷經多次修訂。2024年,因ICD-11將性別不安去病化,日本精神神經學會認為無法繼續獨自編寫跨性別就醫指引,遂與日本GI(性別不合)學會開始共同更新以更重視跨性別身心健康為主的醫療導向。在臺灣,尚未有完整的跨性別診療指引,未來制定時需考量ICD-10與ICD-11間的定位差異。與日本由精神學界主導不同,台灣因法律上未禁手術,醫界較少反彈。現在,台灣醫師普遍低調協助跨性別者,但診斷實務上參考的依據較少,也不容易與其他科交流更新醫療資訊。此顯示出需要商討醫療共識與國際交流的重要性。後經交流討論,日本跨性別相關精神科醫師對此建議,可由關心跨性別醫療的臺灣各地醫師組成聯盟,逐步擴展影響力,並堅持以客觀事實為立場應對惡意不實攻擊,使社會正確理解跨性別者的處境。

醫療層面:

在日本,針對跨性別者需求的醫療體系十分完整,從身心科至賀爾蒙到各項手術,多樣的診療普遍被「性別診所」(ジェンダークリニック)整合,而地方性別診所無法做到的診療,則會與日本GI(性別不合)學會中被認證的其他醫生合作。例如,在東京,有一間整形外科(東京医療センター形成外科)正對於性別不安的治療進行整合。以診療指引進行診斷是基本,並在這之上參照ICD-11的內容作更進一步的介入(尊重性別自決)。該醫院有豐富的手術案例、充足的員工,以及日本GI學會的認證醫師,並強化與其他診所合作以應對心理治療、精神科以及消化科的治療。醫院內的各部門也會定期招開讀書會交流跨性別者診療的臨床案例。若該醫院沒有提供患者所需服務,則會引薦患者至其他合作的醫院診所。由於臺灣尚未普及這類的「跨性別診所」,跨性別者往往根據網路上的資訊前往性別友善或是有應對相關問題的醫師進行診療,且各醫師之間並沒有完整的合作連結關係,已導致臺灣跨性別族群無法在醫療得到完善且連續的照護。若臺灣的醫師可以相互認識並建立信任關係,或甚至合作建立性別診間,對於臺灣跨性別族群會是很大的醫療協助。本學會於大會後與日本醫生和民間團體接觸,多次得到:「跨性別族群已經足夠弱勢了,為了保護跨性別者,在醫療方面應多與地方性別友善的醫師合作,同時與其他的性少數支持團體團結,才能更全方面地保護跨性別當事者之權益。」的建議。

此外,於本次研究大會中,日本年輕醫師往往強調在醫療過程中的跨性別者自主性與感受。舉例來說,虹色醫師團體(にじいろドクターズ)與全日本性少數支持民醫聯盟(日本民医連SOGIE)正致力於在日本各地找尋關注跨性別醫療的同盟,並開會宣示自己將會致力於性別友善醫療服務,然後製作在日國內性別友善醫師同盟地圖,方便跨性別當事者找尋醫療資源。該團體講者強調,改善醫療 環境是一件很累人的事情,因此同盟之間的聯繫非常重要。最後以「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這句話強調在決定跨性別當事者相關議題過程中,跨性別當事者應被保障參與。

本學會代表後來與其當地跨性別者團體(transgender Japan)接觸(如下圖),理解到當前日本GI(性別不合)學會為了保護從事跨性別醫療的醫生,在將診療過程整合的過程中忽略了跨性別當事者的異質性,要求跨性別當事者都接受一樣的診療流程,而這可能導致進一步對跨性別者造成的傷害。本學會推測這便是近期日本年輕醫生渴望改革將自主性還給當事者的主要理由。當本學會在制定台灣第一版跨性別醫療照護指引時,以此為參考,應注意確保跨性別者當事者在診療過程中之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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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層面:

日本《性別處理特例法》(性同一性障害者の性別の取扱い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長期以來規定跨性別者更改戶籍性別須滿足五項條件,包括年滿18歲、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無生殖腺或其功能永久喪失,以及身體外觀具備與目標性別相近的特徵。這些條件中,尤其是第四項(無生殖腺)與第五項(外觀相符)長期遭到跨性別者批評為過度醫療化與侵害身體自主權。

2023 年,日本最高法院判決第四項違憲,使其失效。這對跨性別人權而言是 一大進展,間接承認手術不應是政府肯認性別的必要條件。判決公布後,2024 年申請變更戶籍性別者數量急劇上升,為前一年的1.75倍。然而,第五項條文仍然保留,且因其定義模糊,使醫師在診斷與開立證明上產生落差。有些醫師會依據賀爾蒙治療所造成的外觀變化(如陰蒂增大或陰莖萎縮)來認定其「外觀相符」,協助當事人換證,但亦有醫師不願簽署診斷書,使得跨性別者面臨不確定與不平等的法律實務(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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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會面上,這樣的改變也引發不小爭議。例如有跨女在獲得診斷書後誤認為自己可以自由進入女性公共空間(如浴場),卻因其他女性顧客的驚慌而產生衝突。雖然跨性別人權支持者常指出騷擾者多為偽裝的順性別異男,而非跨性別者,但這類誤會確實存在。對此,有講者建議,性別隔離空間的使用應以「是否引發群眾恐慌」作為實務判斷標準,而非僅依據戶籍或自認性別。

此外,法律上的性別意義也需重新界定:當生殖能力與外觀不再是決定法律性別的唯一依據時,許多制度安排將受到挑戰。例如醫療系統應該依據戶籍性別或解剖性別提供服務?監獄應如何安置不符合傳統性別分類的囚犯?例如有跨女囚犯因性別認同為女性而拒絕與男性同牢房,主張遭遇心理創傷,卻又無法進入女性牢房。雖然目前實務上有時會以「人數剛好滿」為理由給予單人房,但這種模糊處理是否足以保障跨性別囚犯的權益仍存疑。此外,實際上常見卻被大眾忽視的問題是,由於監獄管理人未必將其視為「必要藥物」,跨性別囚犯在監內往往無法持續補充賀爾蒙,造成當事人身心健康進一步惡化。

當今,日本在尋求制度參考時,德國於2024年通過的《性別自決法》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該法允許德國公民將戶籍性別登記為男性、女性、divers (樣性性別)或空白,且不需醫師診斷或法院審理,僅須接受三個月以上的性別諮詢即可變更。此舉反映德國重視個人自我認同權利,試圖將性別認同與醫療專業權威脫鉤。法律同時規範:變更後一年內不得再次更改(未成年以及受扶養者則不受其限),並保障不被他人任意「出櫃」的隱私權,違者可處以最高一萬歐元高額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德國承認自我認同,但實務上的性別隔離空間(如澡堂、廁所、住宿等)是否開放仍由設施經營者決定,尊重契約自由。這種彈性設計或許能緩解社會對「免術換證」可能引起之混亂與焦慮,也提供平衡人權與社會接受度的可能做法。

總結而言,日本法律制度雖已邁出重要一步,但社會實務與法律解釋的模糊性仍待釐清。同時也暴露出跨性別者在法律保護、醫療連續性與社會空間使用等方面的權益缺口。對台灣而言,日本與德國的制度設計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也需根據自身社會文化與醫療資源進行在地化調整,並確保跨性別者的實質參與和身體自主權在制度設計中被尊重。

日本出差考察之結論摘要:

  1. 診療指引參考
    日本第5版性別不合指引強調預防醫療與尊重多元,對台灣尚未建立統一指引的現況具啟發性。可考慮由關注跨性別醫療的醫師組成聯盟,共同擬定草案。
  2. 醫療體系整合
    日本透過性別診所與專科合作,提供跨科連續性照護,為台灣建立整合制度提供可行模式。
  3. 強調自主與參與
    部分日本當事人指出日本跨性別醫療流程過於一致、忽略異質性,導致對跨性別當事者的傷害。此問題反映「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的重要 性,提示本學會起草台灣第一版跨性別醫療照護指引時,應確保跨性別當事者為本體的制度設計。
  4. 法律變動與挑戰
    日本法院已判部分強制手術條件違憲,但法律與實務仍存在模糊地帶,凸顯制度與社會認知間的落差對跨性別當事者所造成的影響。若考慮台灣與日本之制度與民情之異同,此次考察在台灣免術換證議題上提供了十分值得探討的空間。
  5. 國際借鏡與連結
    德國性別自決法提供非醫療化、保障隱私的模式,值得台灣參考。同時本學會也應加強亞洲與世界各地跨性別議題的交流與合作。

社團法人臺灣跨性別醫學學會 紀錄